(2014)酒刑一抗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马俊邦嫖宿幼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酒刑一抗字第6号抗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马俊邦,男,生于1970年11月6日,汉族。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俊邦犯嫖宿幼女罪、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酒肃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俊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公诉机关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等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酒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以酒检公诉撤抗(2014)1号撤回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本院认为,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4)酒肃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元江审 判 员 刘战玲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国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