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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朱虹与邢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虹,邢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82号原告:朱虹,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邢顺利,男,1981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朱虹诉被告邢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占领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了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顺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虹诉称:2013年11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期为一个月,并当场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现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还款的违约利息人民币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朱虹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被告邢顺利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朱虹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朱虹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11月25日,被告以包工程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当场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所载内容为;“今借到朱虹现金五万元正(¥50000元正)借款期为一个月。借钱人:邢顺利2013、11、25号”。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邢顺利向原告朱虹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借贷关系成立。同时,由于不存在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对于原告朱虹要求被告邢顺利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计自2013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顺利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虹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邢顺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从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贷,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