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江苏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与XX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诚物业有限公司,XX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982号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传林。被告XX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XX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石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