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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49号原告:周某某,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江某某,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林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