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委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建彬申请执行江贤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彬,江贤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委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彬,男。被执行人江贤键,男。林建彬申请执行江贤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贤键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建彬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万元。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及财产在我院辖区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榕执行字第449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榕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建瓯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涛审 判 员 范忠全代理审判员 韩广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倩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