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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商初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江苏省国营湖西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江苏省国营湖西农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商初字第01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66号金穗大厦。负责人李厚网,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昌,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晓澜,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江苏省国营湖西农场,住所地沛县湖西农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诉被告江苏省国营湖西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沛商初字第019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起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2014)徐商终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沛商初字第01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昌、徐晓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省国营湖西农,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诉称,2002年11月30日,被告江苏省国营湖西农场在中国农业银行沛县支行下属古城分理处贷款438万元,约定于2003年11月27日到期,贷款年利率6.903%,借款人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贷款5万元,所欠433万元贷款双方协议将贷款展期至2004年5月29日。展期到期后,我行多次催收,但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该笔贷款中的60万元原告已诉至法院达成调解。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申请执行,现我行对该笔贷款中余下的3557800元贷款本金和利息追加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557800元及利息3363500.69元(计算至2012年12月20日),之后利息请求计付至贷款还清日至;判令原告有权以享有的抵押权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号为:沛国用(1998)押字第017号及沛国用权(1998)押字第020号】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省国营湖西农场,无答辩。经审理查明,江苏省国营湖西农场原属江苏省农垦集团管理。2001年11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苏政办发(2001)131号文件,决定将湖西农场等9个农场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将湖西农场划归沛县管理,国有资产相应划转,农场干部、职工的人事、劳动关系移交有关市县管理。江苏省国营湖西农场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主张江苏省国营湖西农场与江苏省湖西农场系同一主体,实为一家企业。要求江苏省湖西农场承担还款责任。江苏省湖西农场工商登记资料载明:设立日期:1999年4月28日,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沛县湖西农场管理委员会。注销日期:2014年4月23日。注销原因:其他原因。注销类别:企业直接申请注销。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债务已清理完结。沛县湖西农场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7年8月5日,为正科级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财政拨款。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江苏省湖西农场承担江苏省国营湖西农场的涉案债务,但江苏省湖西农场于2014年4月23日被注销,注销登记载明:债务已清理完结,注销类别为企业直接申请注销。江苏省湖西农场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属非公司制法人企业。江苏省湖西农场注销后,原告不能明确其债务承继主体。综上,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方代理审判员  王人杰人民陪审员  郭世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