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志萍与王筱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南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魏志萍。被执行人王筱晶。申请执行人魏志萍与被执行人王筱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做出的(2013)南民三初字第4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志萍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49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2014)南执字第141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执行员 彭 春 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米���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