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荣成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商初字第904号原告: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被告:荣成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成市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3元,减半收取65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72元。由原告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启刚审 判 员 崔国梁人民陪审员 相建逢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