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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神法涛与张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法涛,张杰,张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93-6号申请执行人神法涛,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洪英,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神法涛与张洪英、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及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52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3283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董 媛人民陪审员  董晓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