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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陈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波,系董事长。被告陈跃,飞跃汽车音响装潢业主。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永文审判员  袁铁军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何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