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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忠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喜,岳奇奇,常州市武进蓝天彩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喜。被申请执行人岳奇奇。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蓝天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法定代表人岳冠华。张忠喜与岳奇奇、常州市武进蓝天彩钢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武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504400元及迟延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无证)、土地、机器设备以评估价总计人民币742万元进行整体公开拍卖,第一次无人竞价,流拍,2014年5月30日,降价百分之五后,以人民币705万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买受人常州伟康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竞价人民币905万元购买到上述房产(无证)、土地、机器设备,并已全额付清了款项。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群案,一共负债近2100万元,本案按参与分配的比例34.1%分得执行款人民币174900元后,余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74900元,其中,本金17490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武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志强执行员  熊金明执行员  张云云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