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泽平诉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平,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赵泽平,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广元市朝天区人。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士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平诉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治华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泽平负担。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