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刘斌与杭红军、杭红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杭红军,杭栓宝,蔺巧巧,杭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113-2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汉族,1972年6月1日生,住榆阳区红山岳阳巷7排7号,榆阳区农机监理站职工。被执行人杭红军,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生,住榆阳区榆阳镇红山村34号,榆阳区农机监理站职工。被执行人杭栓宝,男,汉族,成年,住榆阳区榆阳镇红山村34号,农民。被执行人蔺巧巧,女,汉族,成年,住榆阳区榆阳镇红山村34号,农民。被执行人杭红伟,男,汉族,成年,住榆阳区榆阳镇红山村34号,榆阳区公安局协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红军、杭栓宝、蔺巧巧、杭红卫向申请执行人刘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万元,截止2014年5月28日的利息为203392元(已付23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为3560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200元、申请执行费9160元,计7741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榆执字第00113-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杭红军、杭红卫在银行的工资收入774160元。其中杭红军扣划387080元,每月扣划3198元,共计扣划121个月,最后一月为122元;杭红卫扣划387080元,每月扣划3004元,共计扣划128个月,最后一月为2568元。上述款项均从2014年6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协助单位已开始协助执行并办理了划拨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苏凯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