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柳州方盛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方盛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402号原告:柳州方盛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其全。委托代理人:李富鑫、黎远骏。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方盛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方盛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方盛电气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方盛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81元,减半收取1740.5元,由原告柳州方盛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轩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