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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北京尚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尚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28号原告北京尚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孙国宏。委托代理人赵铭宇。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于洲。委托代理人刘耕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尚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纠纷于另案中一并审理,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尚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贞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夏令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