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尔夫城市花园一期会所(12)。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琳、汪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芳的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23元,共计48元,由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