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银行存款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川,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许县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杨银川,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生,住许昌县小召乡前杨村。被执行人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军,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法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赵晓军处捌万元(¥80000元)的罚款。现查明,赵晓军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军(身份证号411023197302142586)名下的银行存款捌万元整(¥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