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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存珍与李艾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珍,李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存珍,女,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李艾平,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3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银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