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存珍与李艾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珍,李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存珍,女,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李艾平,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3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银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