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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岳彩敏与牛犇、朱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岳彩敏,女,住阳谷县。被告:牛犇,男,住聊城市。被告:朱文军,男,住阳谷县。本院审理原告岳彩敏与被告牛犇、朱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彩敏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彩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彩敏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岳彩敏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田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