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行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小荣与郭凤贵、刘振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荣,郭凤贵,刘振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荣,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郭凤贵,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振熙,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荣与被执行人郭凤贵、刘振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凤贵、刘振熙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郭凤贵、刘振熙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