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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小荣与郭凤贵、刘振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荣,郭凤贵,刘振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荣,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郭凤贵,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振熙,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荣与被执行人郭凤贵、刘振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凤贵、刘振熙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郭凤贵、刘振熙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