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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区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永来、刘培侠济宁市润和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区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林永来、刘培侠济宁市润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济中区执字第17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宁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