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镡凤华、齐树利与乐都海力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镡凤华,齐树利,乐都海力幼儿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镡凤华,女,汉族,生于1963年12月30日,现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原告齐树利,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30日,现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委托代理人丁小桐、冯德花,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都海力幼儿园。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负责人:冉春林,职务:园长。原告镡凤华、齐树利与被告乐都海力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镡凤华、齐树利以本案另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镡凤华、齐树利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镡凤华、齐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8元减半收取6264元,由原告镡凤华、齐树利负担。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袁晓宁审判员  徐玲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兰海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