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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市刑执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罪犯蒙定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1906号罪犯蒙定军。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2004)融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定军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明亮、石×花经济损失人民币9066.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09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蒙定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蒙定军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12月受到禁闭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12月被禁闭。自2009年9月至2014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5.44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及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蒙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定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明亮、石×花经济损失人民币9066.7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