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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曾健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曾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保字第0014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负责人刘树云,行长。被申请人曾健,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曾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8万元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曾健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曾健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诉前财产保全费142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竹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