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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连海与于学峰(于道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海,于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张连海,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高利胜,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学峰(又名于道景),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张连海诉被告于学峰(于道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连海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 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