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连海与于学峰(于道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海,于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张连海,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高利胜,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学峰(又名于道景),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张连海诉被告于学峰(于道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连海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 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