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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杨永远与李光友、王朝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远,李光友,王朝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远,男,生于1970年4月13日。被执行人李光友,男,生于1949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王朝雨,男,生于1973年10月15日。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朝雨的房屋予以查封。查询期间不得买卖、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德钊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