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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白民初字第03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3460号原告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