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白民初字第03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3460号原告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