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4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与张秀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张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439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被执行人:张秀国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吉林省长春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2)吉长国立证字第13060号执行证书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秀国银行存款人民币2,368,936.5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冯晓辉审判员 刁彦洪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大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