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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执字第7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时珍与范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720-5号申请人李时珍。被执行人范金平。本院在执行李时珍申请执行范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范金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借款488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620元,保全费296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范金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荥阳市万山路营业所账号604911101206091462上的存款四十九万九千五百八十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邢向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