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福忠与卿晓辉、都江堰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忠,卿晓辉,都江堰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张福忠。委托代理人黄勇胜,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晓辉。委托代理人刘杰,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建设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邹晓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忠诉被告卿晓辉、都江堰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福忠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900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原告张福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加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钱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