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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福忠与卿晓辉、都江堰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忠,卿晓辉,都江堰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张福忠。委托代理人黄勇胜,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晓辉。委托代理人刘杰,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建设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邹晓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忠诉被告卿晓辉、都江堰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福忠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900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原告张福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加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钱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