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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凯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北京东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思兰、于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北京东路支行,杨思兰,于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凯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北京东路支行代表人吴世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思兰。被执行人于进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凯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北京东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思兰、于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思兰、于进明在剑河县革东镇城西社区稻香小区2号自建房东一栋(房产证号:20110****,建筑面积:537.59平方米)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思兰、于进明共有的位于剑河县革东镇城西社区稻香小区2号自建房东一栋(房产证号:20110****,建筑面积:537.59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华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