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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376号原告龚某某,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王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琳 琦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徐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