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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知民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青岛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青���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4)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青岛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青岛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保字第27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曾杰、高松,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被告青岛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青岛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青岛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9月2日自愿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青岛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青岛同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的申请。审 判 长  李敦收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邢玉航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