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右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李莉丹申请执行周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丹,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553号2申请执行人李莉丹,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19号。被执行人周芳,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百胜坡射巷3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芳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芳所有的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百胜街坡射巷37号之二的房屋,房产证号:桂百第000522**号。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被执行人周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龚志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