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李振宇与魏新国、方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宇,魏新国,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李振宇,男,现年44岁,汉族,经商,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被申请人魏新国,男,现年40岁,汉族,经商,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申请人方芳,女,现年33岁,汉族,经商,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人李振宇因与被申请人魏新国、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新国、方芳在岳阳南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购房款,以及在临湘市扬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定金。李振宇夫妻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临湘市市区私房担保【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长安区字第XXXXXX**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亦提供了财产担保,且有借条、收款收据、结算凭证、承诺书等证据。因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芳在岳阳南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购房款及在临湘市扬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定金。冻结期限六个月。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月亮审判员 黄建湘审判员 杨汉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付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