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正环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正环,李慧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579号之一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航。委托代理人卞栋樑,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礼轩,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法定代表人朱正环。被告朱正环,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李慧玲,女,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本院受理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朱正环、被告李慧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17.50元,由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鹃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陆申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