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海法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丹东安达海运有限公司进行诉前海事请求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丹东安达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保字第62号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10号207房。法定代表人:张梦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芸,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丹东安达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滨江中路153-7号104-4室。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因拖欠供油款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依法扣押被申请人丹东安达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丹海16”轮。但由于未能查明“丹海16”轮在天津港的入港信息导致无法扣押该船舶,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丹东安达海运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撤回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董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士骏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