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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臧令传与被执行人李永华、曲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令传,李永华,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587-1号申请执行人臧令传。被执行人李永华。被执行人曲明。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永华、曲明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