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桐实业有限公司与龚莉娅、杨晓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南桐实业有限公司,龚莉娅,杨晓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12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南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法定代表人:邹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汇东,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长清,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莉娅,女,土家族,1957年5月5日出生。一审第三人:杨晓,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南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莉娅、一审第三人杨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5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南桐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