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刘允汉与陈立坤、丰县公安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刘允汉,陈立坤,丰县公安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02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孟洪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薇,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允汉,男,1957年9月29日生,汉族,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坤,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少三,该局局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允汉、陈立坤、丰县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褚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