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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孙敏与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697-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敏,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敏。委托代理人吴意诚,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虎,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敬。委托代理人朱俊东。上诉人孙敏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安曼特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孙敏与安曼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及安曼特公司是否应当向孙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孙敏与安曼特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就工资、年度奖金、经济补偿金、工作交接及办理离职手续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终止由于结束雇佣关系而出现的已知和未知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全面约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孙敏未提交证据证明安曼特公司在与其签订该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该协议书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遵守并执行该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原审法院对于孙敏要求安曼特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于孙敏关于安曼特未完全履行协议书约定,未支付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工资的上诉主张,因该主张未经仲裁处理,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上诉人孙敏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孙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丹姝(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