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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韩立同与池万明、常巍栋、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立同,池万明,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常巍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116号申请执行人韩立同。被执行人池万明。被执行人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法定代表人董秀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巍栋。韩立同申请执行池万明、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常巍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2)连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池万明、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常巍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立同借款1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37860元。因被执行人池万明、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常巍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韩立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池万明因犯非法集资罪被判刑,现在湖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已被申请破产,目前正在审理中;被执行人常巍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立同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韩立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牟宗友执行员  罗来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周 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