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萧民一初字第02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魏某离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2455号原告:孙某,女,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代理人:朱安禹,萧县王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男,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宋华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