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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执字第0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0366-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关南四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镇油沙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王丽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荷包湖农场双龙药业以西、砖厂路以东、油沙路以南、六支沟以北的面积为350009㎡土地(土地证号为1701040**)。现申请执行人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强制执行并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荷包湖农场双龙药业以西、砖厂路以东、油沙路以南、六支沟以北的面积为350009㎡土地(土地证号为1701040**)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荷包湖农场双龙药业以西、砖厂路以东、油沙路以南、六支沟以北的面积为350009㎡土地(土地证号为1701040**)查封。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国  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游  向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