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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丁俊山与曲周县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山,曲周县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662号原告:丁俊山。委托代理人:窦锦波,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周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曲周镇前河东470号。委托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曲周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俊山与被告曲周县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俊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俊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俊山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