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兰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杜某某,女,1966年11月8日生。被告丁某某,男,1963年12月5日生。原告杜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依法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198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12月16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因琐事经常生��、吵架,因原告考虑到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没有提出离婚,可被告一直不务正业,曾因犯罪二次被判刑,还经常外出不在家,至今未有音信,被告的行为让原告伤透了心。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丁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8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春节前举行结婚仪式,1986年12月16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10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丁某甲,1990年11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丁某乙(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现被告已离家出走不知去向。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婚生女、子丁某甲、丁某乙的户口本,兰考县城关镇南街居委会证明,到庭作证的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彼此之间已经失去信任,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鸣铎审 判 员 蔡雪琴人民陪审员 翟 颖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郭董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