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申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沈龙、赵丽萍与太原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日升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龙,赵丽萍,太原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日升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申字第7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龙,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丽萍,女,满族,1950年5月6日出生,住太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西街*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刘经重,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日升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漪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段林燕,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沈龙、赵丽萍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日升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并民终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沈龙、赵丽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彦斌代理审判员 邓高原代理审判员 高 艺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宇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