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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8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4)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823-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强晓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法定代表人:黄海,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8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捷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