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常福与宋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常福,宋鸿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吴常福,农民。被告宋鸿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常福诉被告宋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常福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常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常福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秦全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