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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常福与宋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常福,宋鸿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吴常福,农民。被告宋鸿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常福诉被告宋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常福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常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常福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秦全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