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博民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某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博劳人仲案字第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博劳人仲案字第53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睿轩 搜索“”